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来了 赋予高校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
来源:郑州日报     时间:2022-04-15 14:40:49

4月14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从创新台、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

《条例(草案)》中提到,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质发展,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复制推广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增强自创区辐射引领带动能力。

科研人员按规分红,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我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税费政策,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低于1%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科技项目、研发台和享受财政科技资金支持。

另外,国有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投入,在考核中视为企业利润;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人员按照规定获得的股权和分红激励,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国有企业在重组并购中,应当优化整合创新要素,防止低效重复投入。

重振重建省科学院,赋予省科学院更大自主权,给予足额经费保障,支持省科学院与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融合发展。支持省农科院做优做强,推进省农科院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

完善高层次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

对于创新人才来说,《条例(草案)》中规定了一揽子好消息:

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扩大职称自主评审范围,完善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在职称评定中,对取得重大标志成果的可以直接审定,不受任职年限和论文、项目等数量限制。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或者承担横向项目取得的工作业绩,应当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综合人才服务台,完善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制度,优化人才在薪酬待遇、配偶安置、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从事兼职工作并获得合法收入。开展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补试点。

赋予高校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

《条例(草案)》中提到,我省要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可以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将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担保(保险)机构等的损失给予补偿;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者专营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对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并购、重组等给予分类分阶段支持。

同时,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合理容错机制,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以及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免除相关责任。

此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管理办法,作为巡视、审计、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予以免责。(记者 李娜)

关键词: 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 科技成果 人才职称评聘 科研人员按规分红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